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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3:51 商务部网站

  为鼓励我区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日前联合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出口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按照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自营进出口权、并且出口额海关统计在自治区的企业,属于自治区企业出口奖励范围。申请自治区企业出口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年出口增长幅度在20%以上,并且增长额度在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最近三年没有出口骗税、骗汇等违法行为;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税收管理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退税信用等级C
级以上。具体奖励标准为:企业年出口增长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在300-500万美元之间的奖励15万元;在100-300万美元之间的奖励10万

  (信息来源:通辽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内蒙古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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