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鼓励和调动全县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奖励为我县引进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中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中介奖励。凡为我县引进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中介人(本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政干部及部分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不适用中介奖励)。(一)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1000万元人民币的(含200万元),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0万元),以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为奖励基数,固定资产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标准递增0.1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二)引进农业综合开发、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2000万元人民币的(含2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含2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三)引进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商业、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5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2%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通过融资、捐赠等形式引进的资金和设备等,中介人的奖励一事一议。(四)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对全县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政府授予重大贡献奖。具体奖励标准一事一议。(五)争取到计划外无偿资金,实行重奖。具体标准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定,最高不超过争取到位资金总额的20%。第二条 贡献奖励。在我县行政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享受贡献奖励。(一)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引资任务,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资金增幅较大,并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企业的单位,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单位”称号,并颁发奖金,用于补充单位招商引资经费或奖励。(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并且资金到位、项目开工的引资人,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功臣”称号,并颁发奖金。(三)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引资任务,并引进有一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四)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奖励基金,每年注入50万元人民币,列入预算,在县财政局设立专户。资金用于中介奖励和贡献奖励。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统一奖励一次。资金不足部分由县政府调剂解决,如有剩余结转滚存使用。
第四条 中介奖励程序。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有效凭据,经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同时符合本规定的两条以上奖励条款时按标准高的条款予以奖励。
第五条惩罚措施。把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工资。完成县里下达任务指标50%(含50%)以上的单位按比例开奖励工资,完成任务不足50%的取消奖励工资。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骗取奖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息来源:桦川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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