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投资,促进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给予投资人奖励和扶持,制定如下优惠政策。第一条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县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一)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新增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新增部分
的100%奖励,后3年按50%奖励。(二)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商业、服务、旅游等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新增部分100%予以奖励,后3年按50%奖励。第二条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所需土地涉及的出让金等费用先征缴后返还,即企业先交各项土地费用,待企业实现税收后,用县级收入部分返还给企业。第三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制。项目的首问单位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在投资者手续完备的情况下,3日内为该项目办结县内手续,7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同时对项目从立项审批、证照办理到开工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到企业投产达效。第四条凡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下限或最低标准征收;属地方权限的,按投资额度予以减收、免收或缓收。第五条鼓励外来投资者追加投资或介绍其它域外客商到桦川投资建厂;鼓励各界人士为桦川引进各类企业。凡在桦川投资建厂的外来客商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或引进域外客商来桦川投资建厂的,以及域外人士引进投资者在桦川投资建厂的,由县委、县政府命名为桦川县招商引资功臣,并给予重奖,具体奖励一事一议,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第六条对外来桦川创办、领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携带高科技成果到桦川搞科研开发的硕士生、博士生及博士后等高级人才,由县政府无偿提供12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楼,工作满五年,并获得较好经济效益,住宅产权归其个人所有。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第七条本县私营企业同样享受外商投资兴办企业的政策。第八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将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对投资企业投诉的案件,司法机关将依法快立、快审、快结案、快执行。第九条对投资者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信息来源:桦川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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