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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如此承诺如何保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8:44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昨日,三一重工(600031)发布公告称,经过与中小投资者交流和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修改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3.5股股票和8元现金,比过去方案每10股增加了0.5股,现金对价不变。上述方案由三一重工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支付2100万股股票和4800万元现金对价。

  应该说,虽然方案改动的幅度不大,但却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三一重工的大股东作出了一定让步,表明在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话语权得到了重视,有利于提振投资者和市场的信心。

  当然,令不少人更感兴趣的是三一重工的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有承诺基础上作出了补充承诺,明确表示只有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条件之一是自三一重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24个月以上;条件之二是,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19元以上(含19元)。

  我们认为,流通股东对全流通的恐惧,其实并不完全在于全流通方案里的补偿条款,因为补偿条款只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并不会对二级市场股价起到多大的决定作用。而非流通股东全流通以后减持自己手上的股票,将给市场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这才是流通股东担心之处,因此三一集团的承诺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客观地说,三一重工大股东作出额外的承诺可以说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抬高自身减持股票门槛可以减少对三一重工二级市场股价的冲击,有利于全流通的顺利推进,也为其他上市公司作出了良好的表率。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就发现三一重工大股东的承诺非常不严密,很难经得起推敲。

  三一重工大股东的承诺很容易使投资者产生歧义,不少人理解为只有在三一重工实行全流通两年以后股价仍保持在19元以上才可以减持。但是按字面理解,只要三一重工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后,其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达到19元以上,非流通股东所持股权便可以在两年之后进行流通转让。三一重工在周三的收盘价已经超过了20元,按照三一重工的方案,其总股本并非发生改变,流通股东所得的现金补偿也是大股东自己掏的腰包,因而不存在股价在方案实施后除权的情况。当然,即使在方案实施之后三一重工的股价有一定的下跌,相信三一集团也会想方设法将其稳在19元上方。因此从长远看这个承诺并无积极意义。

  何况,就算三一重工大股东的承诺是积极的,又如何保证其承诺得到实现?承诺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将来有一天,三一重工大股东违反规则减持了,又有何惩罚措施?由谁来执行?如果没有,那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深圳智多盈 余凯(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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