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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试点"双方创造交流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05:5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兼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如何发挥专业作用主持人小张老师的话: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引发了证券市场热烈讨论。如何理解《试点通知》的法律意义?证券专业律师如何解读《试点通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股权分置试点中可以发挥什么作用呢?本期聚焦,就来探讨这些问题。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宋立武

  第一、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准行政法规

  阅读《试点通知》有一点感受,就是第一次将非流通股是否可以流通以及如何流通的决定权授予了流通股股东--任何方案须经过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东通过。与以往有权机关发布的关于减持国有股的法规或规章相比,《试点通知》第一次赋予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流通股股东与国有股为主的非流通股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历史性地将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决定权交还给了流通股股东。换言之,流通股股东是契约自由的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再是计划与行政命令的执行者。

  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养成了我们太浓重的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及程序公正的思维方式。所以,股市进行的关于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讨论,绝大部分的争论在于是否应该补偿、补偿多少的问题,大家都寄希望于国家权力机关替民做主出台一个补偿的实体方案。然而,面对市场经济下发展到今天一千多家上市公司的中国股市,退回去采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由政府包办是行不通了,进一步海阔天空--政府采取了还权于股民的决策。

  虽然,我们的流通股股东还不一定都知道如何行使好这一权利,但这决不是否定这一划时代决策的理由。我们为什么不能从现在起做一个积极的市场参与者呢?解读《试点通知》,任何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方案,只要有三分之一加一票的流通股的反对即告流产。经过这一程序设计,流通股股东作为相对弱小的一方,被赋予了较强的谈判力,这样的程序设计,使原本力量悬殊的两类股东形成了相对的均势状况。在这样的相对均势下,通过市场博弈,可以形成公平公正,优于拍脑袋决策而成的计划方案。不过,上述相对均势的形成还有赖于增强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度,而他们的参与度源自于对参与效果的信心,这是政策制定者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这一改革成败的关键。

  第二、给市场参与者预留了空间

  非流通股东假董事会之手单方面制定方案后,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做法,类似于大商家将格式合同交消费者选择,实际上使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处于被动接收的地位。如果在一个双边博弈的市场,有一方处于没有对手的状况,则强势方会在短暂辉煌后迅速衰败。

  为了从合同订立的程序上给予流通股股东参与权,《试点通知》预留了这样的技术空间:试点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公布的方案是一个面对流通股股东的要约,应当给予流通股股东一定的时间(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对该要约提交修改方案,最终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方案--契约,然后再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简而言之,试点公司董事会先发布一个预案,在经过与流通股代表充分协商后形成新的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才可以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目前流通股股东比较分散、市场意识参差不齐,而试点方案程序性的规定较多,普通的投资者还不能马上适应。因此,律师、会计师、保荐人等专业人士应该发挥专业顾问的作用,为市场双方在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面达成相对的平衡作出应有的贡献。

  事实上,在对价的如何形成、非流通股的流通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等等方面专业化的谈判是很必须的。因为各个上市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分红送配、增发等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市场价值,如何量化地计算各类股东对上市公司净资产的形成、盈利能力的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等方面贡献,是最终推导出流通对价的关键,而这些量化的计算有赖于专业人士的积极参与,并且,当这些量化的有利有据的谈判方案摆在非流通股股东面前时,非流通股东也不得不进行有依据的还价,而不会被随意糊弄了事。

  为此,律师、会计师、投资咨询等专业人士可以接受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就非流通股股东的预案进行意见征集、进行量化的计算并与非流通股东谈判。只有经过充分讨价还价后得出的补偿方案才能真正公平地体现出对价性质,也才能充分为市场所接纳。

  第三、市场化方案的成败有赖于营造市场各方多赢的氛围

  股权分置改革的最终成功只能基于这样的基础:市场多赢,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成为真正的赢家。否则,就再也没有机会了,没人会再玩下去了。为了营造一个多赢的氛围,笔者建议,证券交易所是否可以在《试点通知》预留空间的基础上,出台有利于中介机构为流通股股东服务的细化措施。比如,要求试点公司在股东大会表决前,将流通股股东对董事会提出的方案的代表性修改意见也进行公开披露;要求试点公司为流通股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股东身份登记平台创造条件等。

  另一方面,在中介机构代表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谈判时也有赖于媒体的积极参与。因为,只有当谈判的过程公布于众的时候,各方的方案、各方对待谈判的心态、对待对方股东的态度,才会让全体股东知晓。也只有全体股东得到完整充分的信息,才会有利于股东对上市公司、对所表决的方案有一个真实的判断与理性的抉择。

  既然进行市场化的改革,就不能寄希望一边倒地快刀斩乱麻式地解决问题。只有让市场各方的情绪得以充分的宣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诉求得以充分考虑、利益得以充分博弈,各方才会最终理解和明白--这是可以得到的最大的蛋糕了。

  为了充分做到程序的公正,具有平衡博弈双方的力量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公正的程序带给参与各方公正的实际成果。为此,参与这一市场的方方面面都应当行动起来,为股权分置的改革奉献出我们的大智慧。

  如果市场各方都能够明了地看到这样的市场远景,这将是一轮基础扎实的牛市的起点。(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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