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如何维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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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4:16 巨潮资讯 | |||||||||
某投资者问:并购行为在上市公司中可谓经常发生,但是我们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流通股股东,在这方面是没有什么发表意见的机会的,或者就是发表了也不会被重视。请问,在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中,我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答: 2003年是中国上市公司并购历史上重要的一年,这不仅因为200
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一般分三种: 第一种是间接收购。可按股份获得方式分为四种,分别是母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收购人对上市公司母公司增资并控股,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原母公司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权出资,与收购方成立合资公司,由收购方控股;管理公司通过债务重组行为将债权转换成股权。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方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使投资人对并购行为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缺乏判断依据。 第二种是吸收合并。这是一种革命性的创新,对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影响重大,这些影响主要体现在并购改善公司治理、并购中融资、股票支付等三方面。 第三种是要约收购。直到2003年我国证券市场上才出现了第一起要约收购。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30%或35%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小股东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 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是被动的旁观者和结果的接受者,一切活动由董事们主持。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除强制要约外,还应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也就是说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地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上市公司应该公开信息,禁止欺诈和误导。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做出公开告知。 此外应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并且承诺撤回权,也就是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目前世界各国纷纷通过采取法律对策和司法实 践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维持大股东与小股东权益之间的平衡,保护小股东权益。笔者认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应重点从立法角度着眼。对此,2002年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正式推出并得以施行,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范,并将保护被收购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实行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行上市公司收购之实。为此,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以规范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行为。 在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均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的根本目的,收购办法确立要约收购制度的初衷也是从充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出发,为被收购公司中小股东提供一个退出机会;在此情况下,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是为了履行义务,其目的并不在于使被收购公司退市。因此,在收购人因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而持股比例超过75%时,决定被收购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交易问题上,也应以保护被收购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已经由中国证监会草拟完成,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中,这是从实际出发,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从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律环境、诚信意识等方方面面的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方法。证监会起草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机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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