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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出经营缴纳地税7月起持《外管证》报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4:06 商务部网站

  自今年7月1日起,江西省各级地税机关将加强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申报税款、领购发票、申请代开发票、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将使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新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填开的《外管证》,向经营地(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需将书面申请报
告提交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申请表》。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可回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未持有的则在经营地缴纳全部地方税收;同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同一经营地累计超过180天的,也应到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税务管理。(信息来源:南昌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江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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