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在国内经济发展中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从政策鼓励到舆论支持,民企发展被誉为“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好时代”。但是,当本报策划出“关注民企权益系列报道”专题时,还是发现民企权益无从维护的事例无处不在,俯拾皆是。
回望与民营企业相关的外部环境发展轨迹,从最初一味扼杀的“投机倒把罪”到鼓励扶持的“36条”,短短20多年间,民企待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但遗憾的是,与其
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仍然停滞不前。
看看最近本报报道的连平县政府违反租赁合同收回矿山经营权,民企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案件,还有贵州镇远县政府强行接管民企景区经营权事件,会发现在民企权益受侵中,侵犯主体常常是行政机关。在眼下各地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民企政策的“繁荣景象”下,这一现象尤显突兀与惊心。
这种不和谐除了说明某些地方政府言行不一致,对上级精神阳奉阴违外,还能反映出更深层的问题,即保障民企权益的法律法规缺位。
作为市场的管理者,一些地方政府已经习惯了凌驾于民企之上,出于利益争夺,无视民企正当权益与民争利也在惯性下显得理直气壮。拥有大量行政资源的地方政府,在与赤手空拳的民企过招时,胜利是再自然不过的事了。在此夹缝中艰难生存的民营企业,最有力的武器当然只有法律。
可惜到目前为止,国内不但没有一部针对民营企业的专门法律,即使是在现有法律中,与维护民企权益有关的条文也是少之又少。甚至一些过去对民企发展不利的旧法规仍然存在,羁绊着新时代新环境下的民企们,“依法侵权”屡屡让人哭笑不得。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民企要面对的不仅仅是违规操作的行政机关,商业运作中更多的陷阱时时可能在前方等待。而弱小的民营企业无论从资源还是实力方面,在起点上已经与国营企业、外资企业处在了不公平的竞争态势中,这本身就需要用法律去纠正。
比如侵犯公共财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侵犯私有财产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国内企业从投资之日起即开始征收所得税,而外企却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民营企业连基本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更遑论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受到合理保护了。
回头来看看眼下与民企有关的法规,多半是行政层面的,且大多在强调守法、诚信等义务,而保障民企权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原则下的权利的法规明显处于不对称状态。过去民营企业长期生存于灰色地带的负面形象似乎仍在影响社会对他们的认知和态度。
虽然民营企业在各级政府的文件地位中日渐提高,但看起来整个社会为他们做的实事仍然有限。近期广东开展一项针对某个产业中非公力量的发展调查,有关部门在进行调研中发现,针对民营企业的专项统计口径还未建立起来,而该项调查恰恰需要在宏观情况下分析针对民企制定的发展政策,这一现状让大家很头痛。
由此看来,民营企业的生存状态实际上并没有被大家真正掌握,为民企解忧护航的法律法规更是遥远。为了民企的健康发展,相比热热闹闹的呐喊声,静静地思考和行动恐怕才是最需要的。
本报评论员 王素慧
(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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