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身有了更加严格限制--专业人士解读三一重工非流通股股东“补充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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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0:46 上海证券报 | |||||||||
今日,三一重工(资讯 行情 论坛)发布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承诺的基础上补充承诺: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方可通过上证所挂牌交易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满二十四个月以上;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任一连续5个交易日(全天停牌除外)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格达到2005年4月29日收盘价16.95元的112.1%即19元或以上。
专业人士的解读指出,这两大承诺意味着,三一重工的非流通股股东对自身的减持安排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其一,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收盘价格从未达到19元,即便是在24个月以后,非流通股股东也不能减持股票。 其二,即使收盘价格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某些时点大于19元,但只要不是持续5个交易日,则非流通股股东就未达到承诺的条件,因此也不具备减持条件。就算收盘价格连续4个交易日达到19元以上,但第五个交易日跌到19元以下,也不具备减持条件。 其三,如果收盘价格曾经达到或超过19元,并且持续超过5个交易日,这种情况满足了补充承诺的第二个条件,但为了满足第一个条件,非流通股股东必须等到24个月之后才具备减持条件。 其四,如果收盘价格曾经达到或超过19元,并且持续超过5个交易日,并且已经满了24个月,这时,三一集团就具备减持条件。但是为了遵守原有的承诺,在24个月到36个月之内,三一集团也最多只能减持10%。 其五,如果公司分红派息,股价会除权,这时,19元的收盘价格条件相应也要做除权调整。比如,股本10送10后,19元就调整成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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