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卢清建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5月23日闭幕的中国房地产高峰论坛上发言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问题,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局部性、结构性问题,但如不及时加以解决,有可能演化成全局性问题,《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房价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实施,就是要消除市场发展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稳定住房价格。《意见
》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防止市场出现大的起伏,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的成果;有利于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调控政策,需要全面把握《意见》精神。《意见》的基本精神是:
——立足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近两年,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中央及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国民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煤电油运依然紧张,金融领域风险加大,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不容忽视。特别是房价上涨过快,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发展关系密切,与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关系密切,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2004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万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约1.32万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18.8%,比1998年提高了6.1个百分点。如果不把握好发展的节奏,任其继续高速增长,将会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加大对钢材、水泥等产品的需求,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部分地区房价上涨过快,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加重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加大了社会经济运行成本和经济结构调整难度,增加了投资反弹的压力。房价的持续上涨,也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形成泡沫,影响金融安全、经济稳定、社会安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是《意见》的基本指导思想。
——立足于维护普通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普通居民的住房问题,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既要面向市场,满足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更应当面向普通百姓,维持普通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意见》的各项措施,都是有利于保护普通中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合理需求。
稳定房价,本身就是把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作为重要出发点。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既是调控房价的重要措施,也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可以为购房家庭创造一个放心的住房消费环境。税收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也是保护普通居民的住房需求,严格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标准。
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可以使更多的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信心保障。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加明确地把税收优惠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为保证适应普通居民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供应,《意见》要求强化城市规划和土地供应调控,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控制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求各地抓紧开展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情况调查,建立保障对象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把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对市(区)、县政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立足于以经济手段为主调控市场。这次调控,总结了几年来调控中的经验教训,坚持遵循经济规律,主要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时实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
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定,把握力度,突出重点。总体思路是:完善供给、控制需求、政策引导、规范市场。
一是坚持遵循经济规律,以税收手段为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实行供应和需求双向调节、综合治理的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意见》既强调了供应结构调整,更突出了需求调控;在需求调控中,又强调了税收调节,突出了打击房屋投机等非理性需求。
二是坚持强化法治,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用法律的手段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制度性问题。为遏制期房炒作,国务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决定禁止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同时,要求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为这次稳定房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是坚持积极稳妥,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切实解决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消除容易引起泡沫的因素,控制好发展的节奏,发挥好房地产市场对经济持续的推动作用。调控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决不是打压房地产。国家的统一政策着眼于普遍性的问题,同时强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针对国家是否按以往惯例将出台一系列新的调控政策的提问,刘志峰透露,在本次《意见》下发后,国家在近期内将不再出台新的调控政策,但可能出台几个文件以促进《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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