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这是继《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之后,监管层关于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又一办法。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出台该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对试点证券公司在创新活动中的行为、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创新方案等进行统一和规范,同时也是对方案评审过程的统一、细化和
透明化,以使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和涉及创新活动的评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做到透明、公正、客观。
目前,刚刚出台的《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对创新方案的基本特点、创新申请材料、方案内容、信息披露安排、可行性研究等做出了统一要求,还规定了试点券商对客户承担的承诺和义务。同时,对试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并给予了量化指标。这些都有助于给试点券商证券业务产品的创新以明确的指导原则。
此外,该办法的出台也使得试点券商在开展那些未纳入证监会行政许可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时有“章”可循。目前,涉及到试点券商创新活动的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主要包括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这也是试点券商现有的主要创新活动。对于其他业务如投资银行、经纪乃至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创新,都没有先例可循,因此在方案内容、申请材料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试点券商可以暂时依照该办法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创新活动。
该办法还有另一大看点,就是试点券商创新方案的评审更为透明。此次公布的《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的主体内容就包括对评审专家、评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同时,还特辟一章,提出对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要求。这些内容和规定无疑有助于试点券商创新评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也有助于维护试点券商的利益。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25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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