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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冯国胜等人公开谴责的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05:3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2004年底,公司向关联人巴州香梨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已建成的办公楼、别墅、美食街等共计18621.67平方米,共计10269.03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未就该交易事项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2004年12月20日,公司就巴州香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在2003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与受让人姚来国、朱忠臣、蔺青三个自然人又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追加转让价格445万元,该转让价格增加了公司转让收益并占公司2003年净利润的27.6%。公司未就该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9.2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冯国胜、董事李胜利、杜黎源、张强、阿米娜、张素云、独立董事于建嵘、马利平、赵方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冯国胜、董事李胜利、杜黎源、张强、阿米娜、张素云、独立董事于建嵘、马利平、赵方东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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