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2004年底,公司向关联人巴州香梨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已建成的办公楼、别墅、美食街等共计18621.67平方米,共计10269.03万元,占公司200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未就该交易事项履行相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2004年12月20日,公司就巴州香梨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在2003年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与受让人姚来国、朱忠臣、蔺青三个自然人又签署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追加转让价格445万元,该转让价格增加了公司转让收益并占公司2003年净利润的27.6%。公司未就该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9.2条、第10.2.5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冯国胜、董事李胜利、杜黎源、张强、阿米娜、张素云、独立董事于建嵘、马利平、赵方东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第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公司和董事长冯国胜、董事李胜利、杜黎源、张强、阿米娜、张素云、独立董事于建嵘、马利平、赵方东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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