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重大项目招投标等22项应主动公开
本报讯记者施建 实习生张涛、李杰伟 通讯员任宣报道:昨天下午,广东省十届人大第18次会议就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分组讨论。据了解,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22种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此外,政务公开权利人还可以就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要求公
开的申请。
政务公开不得收取费用
“对应公开的政务内容,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公开,该公开的都应公开,”广东省监察厅厅长江青粦于5月23日为《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制定的依据是《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据了解,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了22项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如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政府基金、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乡镇筹资筹劳情况;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条例(草案)》还规定,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权利人可提出政务公开申请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许天祥在就该《条例(草案)》作审议意见报告时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政务公开是有序渐进、不断发展的,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在法规中列出应当主动公开的主要事项。除此之外,政务公开权利人还可依据草案第十条申请公开。政务公开权利人可采用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制作相关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日京/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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