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 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
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奖金支付数额和方法,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 奖金支付办法:项目实施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正本分别向本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本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奖金应由市财政支付的,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新增地方税部分,在每个会计年度后的3个月内兑现。奖金应由北海方受益人支付的,北海方受益人必须在市政府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计)。奖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直接引荐人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协议到北海市人民政府投诉,市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应予核发的奖金,在受理投诉后50个工作日内兑现;如有弄虚作假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七条 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功人员或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政府部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评奖委会员评定后,由市政府给予有功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北海市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广西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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