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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该不该提前还贷收利息?(高层声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11:21 人民网-市场报

  近期央行调整房贷利率实施后,部分消费者出于经济因素的考虑而提前还贷,说明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已经产生效果。而针对部分消费者提前还贷的行为,有个别银行已经开始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那么,银行到底该不该向消费者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呢?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谈了其几点看法:首先,对于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
构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的,银行是没有权利收取消费者的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的。银行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规定应属无效。其次,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再次,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而且,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还分析,此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的状况可能还会持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是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的;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尚且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银行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逐渐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醒。

  商业银行的资金来自储户,银行经营不善,储户的权益也要受损。所以,中消协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储蓄也要选择信誉好、抵御风险意识和能力强的银行。

  《市场报》 (2005年05月24日 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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