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财富》全球论坛上作了题为“了解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言,在谈到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时,他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有明确目标,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二是消除一些不必要的障碍,使更多商业银行和机构能够参与公司债券市场的运作,以及资本市场的运作;三是制定一系列政策来鼓励金融产品的革新和创新。
去年以来,央行在银行间市场新招频出,从7天期回购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到债
券的买断式回购,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到券商短期融资券;而最近几天央行又连续出台了金融债券管理办法和债券远期交易的有关规定,这些举措,无不显示央行正在加快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步伐。
当然,这些围绕着债券市场的产品创新,是建立在银行间市场基础建设之上的。近年来,央行对全国银行间市场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也加快了步伐。去年以来,央行先后出台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审核规则》、《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等,特别是债券交易实现了券款对付(即DVP),为债券市场产品开发、金融运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开发、金融创新不仅有利于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还有助于发展直接融资,改变企业长期依赖银行间接融资的局面。更为重要的是,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众所周知,我国利率市场化首先是从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的。近年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无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还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次级债、券商短期融资券等,都是采用市场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的。
债券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越高,就越容易形成合理的收益率曲线,而债券品种越多就越能为这种合理的收益率曲线之形成奠定基础。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债券利率的市场化过程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这些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意识。这两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利率的震荡起伏,使商业银行对利率风险有了深刻的体会。
因此,央行日前出台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形成完整的收益率曲线,而且有利于金融机构规避利率风险。
事实上,早在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就分别在几期债券发行中规定了延期缴款条件,这种缴款通常是在招标日后2至3个月,两大发债主体有意识地在债券发行中引入远期交易安排,实际上已经为远期交易方式在国内债券市场的启动进行了有益尝试。2004年底,人民银行又在央行票据发行中,采取了延期缴款的新方式。
我国利率市场化一直在改革的进程中。央行早在今年初就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确定为: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进行。
此前央行也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利率风险进一步显现,债券价格波动日益频繁,迫切需要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因此,继买断式回购业务推出后,央行又适时推出债券远期交易。这不仅可以有效规避风险,完善市场价格发现,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同时还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而引导金融市场向纵深发展。最终央行将逐步建立健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的制度体系,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市场报》 (2005年05月24日 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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