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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行贿的对象怎样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梁发芾

  美国司法部报告指出,DPC在天津的分公司——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这些贿赂通过德普公司销售代表们亲手递给这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DPC公司表示同意交付总计超过480万美元的罚款。(5月23日《北京青年报》)

  美国公司在中国向中国的有关人员行贿,为美国创造了销售收入,但受到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中国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的时候,并没有提到中国接受贿赂的人员受到怎样的处理。这无疑使人产生很多的联想。

  去年,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4名高管被美国总部撤职,也是因为在朗讯的中国公司涉嫌违反《海外反腐败法》。而朗讯事件中,尽管中国媒体热衷挖掘此事的幕后细节,但是至今没有媒体披露中国方面的受贿方和受贿人员,更没有见到报道说他们受到中国法律的追究。另外,一家美国公司违反了一部美国法律《海外反腐败法》向中国建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行贿,贿赂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事件披露后,张到目前为止也仅仅是辞职而已。

  这些事给我们的一个直观印象是,美国法律对于美国公司在中国从事行贿活动严加处理,而中国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或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并没有相应的雷厉风行的态度和措施。

  人们认为,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为的是保障美国的国家整体利益,因为美国公司在中国行贿,拿到更多生意,就意味着美国其他同行公司在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美国对于美国公司的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为的就是保护美国的整体利益。

  从中国方面看问题,外国人在中国进行行贿活动,中国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接受贿赂后,同样必然要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那么,中国的受贿者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从法律来说,受贿行为是犯罪行为,应该受到追究,但是,遗憾的是,没有见到这样的报道。朗讯事件是这样,张恩照事件也是这样,这次的德普事件也是这样。对于中国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当然没有管辖权,但是,有管辖权的中国法律为什么对此保持沉默呢?

  据称,在朗讯事件曝光之后,一位外国官员感慨道:“现在很难让我相信,一个外国公司在中国获得成功,并同时能够保持手脚干净。”这话说的刻薄,但是,对于中国的现实的洞察,却也入木三分。不只是外国公司,中国公司在中国要获得成功,不少同样要采取各种行贿手段。甘肃首富张国芳每年要拿出500万元打点政府官员,就是典型的一例。可以说,企业通过行贿争取更多的方便,已经是市场竞争中人人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习俗,内化到人们的潜意识之中。

  市场竞争的灵魂是公平,而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法制观念和传统淡薄,行贿受贿习气浓厚的现实条件下,要建立公平竞争环境,尤其需要用动用法律手段打击行贿受贿等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行为。当一些行贿者已经被美国方面查处之后,相信查处受贿者的难度会变得相对较小。受贿者到底会被如何处理,人们有理由看到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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