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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除公款吃喝的合法外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翟春阳

  北京律师韩传华自发起草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票据管理法(草案)》,刊登在5月12日的《南方周末》上,希望能得到立法机关的回应,而最终受到了冷落。全国人大有关官员认为,“韩律师的做法”即公民个人起草法律草案的做法不具“可行性”。(5月21日《北京青年报》)

  笔者不能认同这位官员的看法,但也不打算纠缠于此,而想从另一个角度试作探讨。从报道可知,韩律师这份草案的思路是用“透明”遏制公款吃喝。在我看来,这样的思路并未跳出“加强监督”的窠臼,韩律师主张的“公款请客,报销时要附带公布菜单和用餐人员名单”,事实上也了无新意,而早已成为某些地方的一种制度,并为稍具思辨力的老百姓所笑。

  不论是毛寿龙教授主张的“根据各地经济水平订立公开的公款接待标准”(见2004年11月1日《中国青年报》),还是韩律师这份草案所主张的“透明”,都是以承认公款吃喝的合法性为前提。而在我看来,对公款吃喝这种地地道道的腐败行为,谋求对“腐败的过程”进行“监督”,本身就是荒唐的。

  当然,公款吃喝只是一个衍生体,衍生于公款接待,是公款接待的合法性衍生出公款吃喝的合法性,而这种衍生又具有必然性。那么,要让公款吃喝失去合法性,也就必须让公款接待同时失去合法性——公款接待可以失去合法性吗?这在很多人看来,似乎是不可想像的。

  然而这正是根本。而事实上,公款接待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的、也不必要的存在。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就没有这样一个存在,公款接待既不会被列入财政预算,餐饮、住宿发票,景区门票等,也不会成为报销凭证——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比较重大的外交活动。一个在美国“挂职市长助理”的中国官员提到,市长请他吃饭,在家里请而不是在饭店里请,原因是在家请客会少一些花费——市长的行政费用中可没有这一项,如果他真拿了一张餐饮发票去报销,当然也不会成为一项丑闻,而会成为一个笑料。

  有人会说,上级领导下来视察、指导工作,要不要管饭?但我们可以用另一问相对应:如果领导不下来视察,领导就不吃饭了吗?

  从法理上讲,政府官员的公共行为应当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行为。如果公务员不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行为就不是“公共行为”,这种行为成本原则上就不应当纳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成本之中。显然,吃、住、游、玩,还有“纪念品”,都不属于“公共行为”或“公共服务”,而是服务于“个人”的,那么也就只能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对一种不合“法理”的存在,就没有理由让其“合法”存在。

  我比较赞同浙江大学教授张国清提出的非公务行为“报销制度”应该“报销”的观点。对于公务人员在进行公共行为时,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吃住方面的问题,张国清主张通过完善公务员薪水制度和其他制度来解决,使通过“票据合法性”得到确证的“权力合法性”向着“权利合法性”转变。事实上,对公务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即通常所说的“出差”,我国财务制度中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交通、住、吃方面的补贴,就是以对方单位“不管饭”作为前提条件。

  从根本上讲,并不是“权力产生腐败”,而是“合法权力”产生“合法腐败”。如果官员的某项权力(比如提拔干部的权力)产生腐败的必然性,其权力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那么,铲除腐败的关键就不是如何监督权力、限制权力,而是必需剥夺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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