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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协调”价格有违法律(借题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08:16 人民网-市场报

  近日有消息,根据目前油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负担较重的情况,中国出租车行业协会正酝酿建立“中国10城市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科学合理地确定运价调整的建议性方案,并提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法定程序来做最后决定。据中国出租车协会副会长、上海大众交通集团总经理杨国平介绍,运价协调机制由包括上海在内的国内10座城市的出租车行业协会参与建立,通过公式来计算10座城市各自的出租车运价方案。读了报道,笔者认为行业协会,特别是多个城市行业协会联合协调价格行为(哪怕只是一种“建议
”),对市场都是有害的。

  人们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活力是来自于市场主体间的竞争。而市场主体会因为各自的不同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成本高低等因素,根据市场情况作出各自不同的市场价格来参与市场竞争。然而以此观点看,上述10城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建立联合价格协调机制,并用相同的公式计算出租车价格的行为,很可能就不仅会使同一城市不同企业间的市场价格趋于相同,且在不同城市间的出租车价格也会出现如此状况。而如此情况一旦出现,就会使市场具有成本、管理优势的企业在市场失去价格上的有利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市场经济本应有的“优胜劣汰”活力的发挥。应该说,这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反市场经济的不当行为。

  还有,根据《价格法》的明文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上述10城市出租车价格协调机制,不仅有事先协调,且用相同的公式计算方式,在同一城市不同企业与不同城市间的价格协调,就已经具备了相互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市场行为特征。而如此的价格机制一旦形成,在结果上就完全可能使市场失去本该有的竞争活力,且也会使优势的出租车企业在市场不能胜出,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市场选择权。因此,不论是从市场竞争的立场看,还是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观点看,上述10城市出租车运价协调机制都可说是一种十分有害的,也是一种反市场的协调机制。

  《市场报》 (2005年05月24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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