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修改目前己进入立法程序,其中,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其重要的修订内容,但是,笔者认为,《证券法》修改中还需增加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条文。
一、明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应当依法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如同消费者保护协会一样。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可以实行诉讼担当制度,代表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起诉欺诈行为人。
二、明确建立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针对证券公司发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时的救济手段,它不同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投资者权益保障基金是用于发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时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与救济措施,它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与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风险基金一起,四者共同构成风险基金系列。
三、应该对一级半市场的民事责任加以明确
由于历史的原因与客观上上市困难的瓶颈,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及一级半市场是客观存在的,法律应当明确非法发行、非法募集、变相公开发行的单位与个人除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明确私下买卖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四、明确集团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证券法》中应明确规定集团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对集团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修改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
五、加强上市公司管理的若干问题
1.明确强制实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并应在年报中公布理赔、有关人员责任承担情况;
2.继续提高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3.明确保荐人出具保荐书后具有民事上保证责任的性质。
4.明确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出借自己或他人证券帐户的后果,其应在民事上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作者:宋一欣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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