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内幕交易我们就没招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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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7:16 巨潮资讯 | |||||||||
某投资者咨询:近期很多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及送配方案,可是我发现很多高转送股票在方案公布前累积巨大升幅,方案公布后股价都大幅度下跌,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早已得到内幕消息赚到盘满钵满,就等高送转方案作为“公开信息”出台后把冲进去的投资者“一网打尽”,我认为这样有违证券市场“三公”原则,请问类似这种内幕交易在有关法律上是否有规定?做为我们中小股民来说,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答:
中小投资者要想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来说,是相当困难的。 内幕交易行为在国外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是没有禁止的,但在英国发生“南海泡沫事件”、美国“Strong V.Repide”案后,各国法律都对内幕交易做了严格的规定全面禁止内幕交易。 我国法律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建立了严格的刑事及行政处罚制度。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内幕交易,但真正查处的却为数不多。 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方法。只要把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广大投资者发动起来,对在内幕交易中遭受害的投资者给予补偿,投资者就会积极行动,主动检举揭发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前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建立我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广大投资者就积极行动,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追讨虚假陈述公司的声浪,高额的民事索赔让虚假陈述公司望而止步,很多虚假陈述公司意识到要付出的高昂虚假陈述成本对公司得不偿失,虚假陈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也可以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当然,内幕交易行为要比虚假陈述行为要复杂,内幕交易行为牵涉的范围广,取证困难,索赔的主体及因果关系更难以确定,但完全可以借鉴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及国外的先进经验。 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内幕人员,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另一类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或者因内部人员泄密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交易的行为样式有三种:第一种,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二种,非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第三种,内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交易的权利主体,应当是在同一时点或时段进行善意的反向交易而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在特殊情况下,上市公司也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当然,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上面的探讨还是很肤浅,作为中小投资者,要想用个人的力量来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很难的,只有呼吁尽快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使广大投资者积极监督举报内幕交易,用高额的内幕交易成本让内幕交易参与人惧而止步,这才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方法。 嘉宾简介 郑名伟现担任深圳市数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正在代理深圳一百多名股民起诉ST东方虚假陈述赔偿案。他擅长电子商务、公司业务、经济纠纷、证券业务等,具有经济、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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