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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庭审打分”不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10:11 经济参考报

  4月27日起,某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庭审工作进行视察。庭审中,法官是否中立、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检察人员在举证时是否能说明证据来源合法性及证明的基本内容和目的,律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提出的异议能否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观点明确的质证意见等,人大代表按照司法公正标准为他们打分。

  对这种做法,笔者有着不同看法。

  其一,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他们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其二,人大代表对法院庭审工作进行视察,这种做法从某个角度上来看,还有点西方陪审团制的味道。但是西方的陪审制是建立在法官处于消极的地位,当事人占主导地位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庭审却是法官占主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如果真是要进行所谓的类似陪审制度的“打分”,我觉得大概有更多的东西需要改革。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但人大代表对庭审“打分”,就带有处理问题的性质。如果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化还意味着人大代表可以就个案的判决发表具体意见,并且承办法官必须考虑的话,那么就会有违反“独立审判”之嫌——审判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

  从根本上说,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庭审工作,首先要明确旁听审判的目的。不应以评判员的身份对法院庭审进行评判,保证法院庭审工作的独立性。从长远来看,我们真正要做的,恐怕不是邀请几个人大代表旁听审判,而是不断地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同时建立真正的分权与制衡机制、确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加强和完善公开审判机制,从而促进庭审中的程序公正,更好地保证公正司法。(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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