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旭初
根据政协委员的建议,北京市政府研究室表示,将在今后有关直接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或方案制定的研究工作中,引入不可行性论证。(5月22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不可行性论证”,即逆向思维论证。当一项新政策、新规定,或者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出台前,在有关部门的可行性计划提出的同时,组织另外一批人员,进行该项目的反向论证,即不可行性论证。从理论上讲,“不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其意义不亚于可行性论证。
然而问题是,在“官本位”还有相当大的市场、“长官意志”仍是一些官员的“思维定势”的背景下,“不可行性研究”本身究竟又有多大的可行性?换句说,即使有了“不可行性研究”并且论证出了“不可行”,是不是就能保证“不可行”呢?
其实,可行性论证和“不可行性研究”并不是水火不容,非得分成泾渭分明的两个板块来“各论其证”;可行性论证本是中性的,它的本来意义,不是只论证“可行”或一经论证就一定“可行”,而是理所当然地包含了对“不可行”的论证。经过可行性论证最终证实为不可行,于是没有行的历来也不是没有。但是确实有不少可行性论证,尽管论证出了不可行最后却还是行了,以致劳民伤财,损失惨重。这种现象事实上已给出了“不可行性研究”的归宿。
种种决策“怪胎”在出世之前,几乎没有一个没经过可行或是不可行的“论证”。问题是这些“怪胎”在拿出来“论证”的时候,其实早已拍板定局,请来专家“各抒己见”,不过是走一下过场弄一个形式。即使专家仗义执言,论证“怪胎”之“不可行”,但是你的科学敌不过人家的权力,因此到头来也终究只能变成“自己说给自己听”。而“怪胎”则因为经过“论证”,就冠冕堂皇地粉墨登场了。
在法律和制度缺位的格局中,科学是注定不敌权力的,因此可行性论证也罢,“不可行性研究”也罢,举凡科学论证最后都只能被异化为“伪科学论证”。这也从反面告诉我们,在论证(不管是可行性论证还是不可行性论证)的保证机制还不足以保证其说了算的背景下,与其推出隔靴搔痒并且陡增论证成本的“不可行性研究”,远不如从细微之处入手,脚踏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论证制度的法制基础,保证论证的程序标准和规范化,使决策者想“拍脑袋”也拍不成,并且辅之于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用实实在在的利害关系让决策者明白,“拍脑袋”决策就会断送自己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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