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国际避/逃税:“严禁”还是“弛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9:10 中国经济时报

  国际组织“税收正义网”今年公布的一项研究结果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即使不考虑通过某些隐蔽方式偷逃的资产与税收,全球富豪们为逃税而转移到国外的资产总额也高达11.5万亿美元,相当于英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0倍,导致各国每年税收流失2550亿美元!商务部研究院学者梅新育博士认为非常有必要对国际避税/逃税现象给予强烈关注。

  梅新育

  常用国际避/逃税手法

  国际避税/逃税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规模颇为可观的“产业”,其手法之繁多,令人叹为观止。常用国际避税手法通常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居所迁移避税法。即通过在国际间迁移居所而避税。由于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多数以纳税人在本国有无永久性住所作为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跨国纳税人若将居所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就可以减轻纳税义务;如果从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迁往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也可以逃避大部分税收;如果不断变更居所,躲避居民身份,在任何一国停留时间都不超过非居民纳税起点时间,甚至可以逃避几乎全部纳税义务。德国、瑞典、瑞士等高税收国家的许多明星名义上都是摩纳哥居民,原因就在于此。

  ——转移定价避税法。这是跨国经营企业常用的手段。在中国,我们能够看到,外资企业账面亏损率高达60%以上,但账面亏损惊人的外资企业却一直在扩大规模。

  ——收入或财产转移避税法。即通过在国际间迁移收入、财产而避税。具体手法包括:与设立在低税国、免税国的银行签订收入和财产信托协议,造成收入或财产在法律形式上同原所有者分离,从而避免在居住国缴纳与这部分收入或财产有关的税项;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资本利得的免税规定,将流动性收入转为这些国家的资本性收入,从而逃避对这部分收入的课税;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对某些常设机构的免税规定,通过在国外建立常设机构而将收入、财产转移到该常设机构名下;个人或企业在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转移定价等手段将收入、财产汇集到离岸公司名下。

  在开放经济环境中,意欲逃避税收者有太多的工具可供利用,跨境货物、资金、人员流动为他们创造了巨大的伪装空间,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又为他们提供了实施收入或财政转移法的便利。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离岸金融业务作为其经济发展重点方向,更为国际避税/逃税者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早在20世纪70—80年代,西方大型企业集团就发现了离岸公司避税的妙用,某些知名企业家对离岸公司避税功能的利用程度堪称登峰造极。今年被捕的“美国第一逃税高手”沃特·安德森身为亿万富翁,1998年实际收入1.26亿美元,但申报的收入只有67939美元,纳税额仅494美元,1995—1999年间偷逃联邦和地方个人所得税金额高达2.1亿美元,其主要手法也是利用化名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等离岸金融中心的离岸公司股权。

  “严禁”和“弛禁”

  如何治理国际避税/逃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从来就划分为“严禁”和“弛禁”两大阵营,前者主张对此严惩不贷,后者主张只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税收即可既往不咎。“严禁”派的主要工具包括单边反避(逃)税法规、双边反避(逃)税措施和多边反避(逃)税措施,其中,除了完善税制和海关、资本流动监管(包括银行信息交换)之外,单边反避(逃)税法规的核心是规定跨国纳税人有义务延伸提供税收情报、有义务就某些交易行为事先取得政府同意、有义务对国际逃税案件事后提供证据;双边/多边反避(逃)税措施主要形式是有关国家签订含有反避(逃)税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其核心内容是相互交换税收情报。联合国早在1983年就发布了《与国际避(逃)税作斗争的国际合作指南》文件,将反避税/逃税视为各国税务当局的共同目标;《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也为包含反避(逃)税条款的国际税收协定提供了相当详尽的蓝本。

  与此同时,“弛禁”派的某些主张在一些国家也已经成为政策现实。在发达国家中,意大利政府率先推行了“弛禁”政策。2001年9月,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宣布财务“特赦”计划:在欧元过渡期内,允许为逃避意大利高额税收而存入瑞士、摩纳哥等“税收天堂”的资金返回意大利,除收取2.5%象征性税收外,不追究资金来源,替个人保密,并免除海关税及司法手续等;同年10月25日,意大利国会通过政府的财务“特赦”令提案。2002年12月16日,德国总理施罗德宣布将对以前的外逃资金实施“大赦”,德国公民若在规定期限内将外逃资金抽回,只需交纳25%税收后即可免予处罚。2003年8月,比利时政府宣布准备出台税务大赦法案,鼓励存放国外的资金回流,回流资金如果用于投资,对其征收的利息税将低于对储蓄资金的利息税。今年引起了广泛关注的美国《本土投资法》实际上也属于“弛禁”派的主张,有关条款规定,美国公司抽回国内的海外收益只要在一年之内用于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削减债务、回购股票,以及培训和雇佣国内员工,对其征收的所得税率就将从35%下调至5.25%。

  人们对治理国际避税/逃税的方法争论不一,主要原因是国际避税/逃税行为混杂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之中而难以辨别,如果单纯为了根除国际避税/逃税而收紧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步伐,可能损害整个经济的活力,并为管理相对松弛的国家做嫁,而要那些管理相对松弛的离岸金融中心与其他国家共同实施“严禁”政策又往往是与虎谋皮,欧盟与吸收了旨在逃税的欧盟公民巨额存款的瑞士就银行保密制度长期争议不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一些国家政府之所以实行“弛禁”政策,无非是自认无力根除资本外逃,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希望此举能够收到吸引资金回流、增加政府税收之效。在实践中,意大利等国的财务“特赦”计划吸引大笔资金从国外(主要是瑞士)涌入意大利,大部分瑞士银行都受到了冲击。德国总理施罗德也乐观地宣称,他的计划能够吸引1000亿欧元资金回流,增加250亿欧元税收。美国国内市场现在也开始感受到了回流资金的影响。

  中国的选择

  中国资本外逃和国际避税/逃税规模惊人,对国家正常税收收入、国际资本正常流动和社会公平的负面影响已经不容忽视,治理国际避税/逃税刻不容缓,同样也面临“严禁”和“弛禁”的选择。

  我们固然应当看到“严禁”政策对实施成本和配套机制的要求较高,但更应当认识到正常税收秩序对一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而“弛禁”政策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严禁”政策的威慑力。我们要看到中国的国际避税/逃税者是一个较小的群体,而不是像收入分配相对平衡的国家那样可能涉及相当大的社会群体,因“严禁”政策而受损的人较少;同时不公正感已经弥漫于整个中国社会,社会不公正已经接近中国社会承受力的临界点,盲目效仿“弛禁”政策很可能要付出我们无法承受的代价,所得也未必理想。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除了完善税制,减少不公正的税项之外,我们的重点应引进和完善“严禁”派的工具。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非常阿杜
非常阿杜精彩铃声
Beyond
Beyond激情酷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