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梁 忻/文
今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社会各界发出公告,为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防范和降低金融机构信用风险、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草拟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在金诚信用沙龙上,信用业界部分专家就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表了意见。
创建银行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认为,在现阶段,央行出台这种办法很正常,因为银行现在既是信用信息主要的主体部分,同时又是信用报告的主要使用方。办法实际上是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做了法律上的铺垫,它的积极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创建了银行间的数据共享机制,二是便于主管部门降低金融风险。
陈新年说,如果银行或者行政职能部门既做信用基础设施,又做加工服务,就有负面影响。一是不利于信用行业的发展,银行是信用信息的主体,同时又是信用报告的主要使用方,如果银行自己做增值服务,对这个行业发展非常不利。第二,银行直接在基础数据库基础上再做进一步的加工服务,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方向,也容易受到置疑。
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
全国整规办信用处副处长王胜利认为,政府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主要发挥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政府信用就是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的一个基础。第二,政府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引导和推动的作用,就是要在制定规划、制定规则、培育需求、提供服务、协调监督等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它应该是一个领导者和裁判者。在监督方面是裁判者,在制定规划、制定规则时是领导者。第三,政府本身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府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因为我们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过来,政府始终是一个强势的政府,很多事情都是政府在办。所以政府要发挥的作用很大。
王胜利说,政府建立信用管理系统主要发挥两方面作用。第一是服务监管。重大违法违规事情的公布,维护信用制度。第二是服务公众。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要依靠公开制度,公开包括申请和查询的公开,让信用服务企业能够收集到信息也能够使用信息。
法律方面应尽可能减少漏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央行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它是征信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有一个示范、导向的作用,也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数据库的管理办法。他说,从办法条文看,许多问题值得推敲,在法律方面应尽可能减少漏洞。
第一,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涉及到对信息主体法律权限问题;第二,政府强制把这些资信资料提供给金融机构的问题;第三,征信服务中心的定位和运作模式不明确;第四,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过广,造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犯;第五,存在政事不分的可能;第六,收集的个人信贷信息没有设置分层次的要求;第七,没有给优势客户提供保护;第八,办法管理所有金融机构范围过广;第九,部分存在义务和权利的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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