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其他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
《办法》规定,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尽
到全面审查义务,因此不对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于那些经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如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将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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