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保留诉讼证据 浙江女子打赢期货官司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3日 03:21 每日经济新闻 | ||||||||
严登峰 每日经济新闻 客户在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后存入14万保证金,但实际一直未有交易发生,在返还了5万元之后,期货经纪公司拒绝支付9万元余额,并声称这些款项中部分已亏损,还有部分被客户提取。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是真实的呢?
2001年12月,浙江的于女士在河南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上海营业部开设了交易账户,在账户内存入期货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相应资金到款凭证。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于女士一直没有进行过期货交易,并且向河南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期期货)提出退还保证金的要求。2002年4月左右,于女士从期货经纪公司分两次提款,一共5万元,但此后期货经纪公司一直拒绝支付余款。2004年9月,于女士对期货经纪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余款9万元。 但是,中期期货却提出了另一种解释,称于女士已经进行了期货交易,亏损了3万元,并且剩下的6万元也被其以现金形式提取了,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认为这笔钱不应由他们返还。 此外,中期期货还认为,双方的纠纷早在两年多以前就已经发生,这起官司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审理这起纠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期货经纪合同法律关系中,客户为进行期货投资在期货经纪公司处开立交易账户并存入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属客户所有并由客户支配和处分。 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负有按照法律及期货经纪合同配合执行客户相应指令的义务。在这起纠纷中,于女士持有的资金到款凭证已足以证明其有权行使取回账户内剩余交易保证金的权利,中期期货理应履行相应义务。 中期期货虽然称于女士交易已亏损人民币3万余元并取款人民币6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不支持中期期货的说法。据此,一中院判令于女士胜诉。 法官点评:针对诉讼时效,于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两份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为催讨剩余款项,于女士曾委托律师在2004年6月22日和7月5日发函给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法律,只要有证据证明在两年期间曾经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就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 在这里也要提醒投资者,当与银行、券商等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及时主张,并注意保存证据。在法庭上,这些形式上的证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