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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消费者高额索赔不是敲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9:53 经济参考报

  不久前,杨某请朋友们喝啤酒。几瓶之后,杨某又提起一瓶准备开盖,突然发现瓶中有异物,仔细观察才知是一只苍蝇。于是他开玩笑说:“啤酒厂造了这么差的酒,他得赔我们,我让他拉一车酒他也得给。”朋友们纷纷说不可能。于是杨某当场按酒瓶上的地址与啤酒厂家进行了联系,得到的答复却是只赔两瓶啤酒。杨某非常气愤,向报社进行了反映。厂家有关负责人却告诉记者,杨某要赔一车,张口太大,态度不好,还说不行找报社反映,这是敲诈行为。

  杨某真的构成敲诈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敲诈是指用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被害人直接威胁、要挟,也可以通过投寄恐吓信件,或者由第三人转达口信等方式威胁、要挟;可以是赤裸裸的威胁、要挟,也可以用暗示的方法威胁、要挟;可以是抓住被害人的某种把柄,或者是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也可以是毫无把柄或借口而进行勒索。但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凡是足以使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的,就构成敲诈。

  具体到本案,情况却有所不同:

  首先,杨某提出索赔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明确规定,当生产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消费者损失时,消费者具有索赔权。杨某作为消费者,鉴于发生在自身的情况,提出赔偿请求及数额,是对法律赋予其权利的行使,是针对生产者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在厂家拒绝其要求时,向新闻媒体反映,是想通过舆论干预此类现象,也是保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方式,是正当、合法的途径。

  其次,杨某没有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杨某无论直接打电话要厂家赔一车啤酒,还是找报社反映,已明确公开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而不是藏头露尾。他没有以此为把柄赤裸裸地或暗示如厂家不按其要求赔偿一车啤酒,将通过何种方式损害厂家利益,也不足以对厂家造成恐惧而被迫交付一车啤酒。杨某与厂家之间是处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纠纷——索赔与被索赔,不存在强迫与被强迫、威胁与被威胁、要挟与被要挟。至于索赔金额的大小、计算是否实事求是,可通过举证和依据法律来裁决,不能认为要求过高则构成犯罪,法律上也没有如此规定。

  再次,杨某之举不属于“强索公私财物”。杨某的目的是为获得赔偿,其索要赔偿一车啤酒,仅仅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尽管厂家认为要求过高,但并不等于厂家必须照单全付。因为对杨某的要求,厂家给不给以及给多少,完全取决于厂家,厂家既有权充分发表意见,也可以明明白白地摆出拒绝的理由,杨某也可以清清楚楚地陈述自己的道理和依据,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在一起或者在第三人参与下正正当当地协商解决。(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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