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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券商创新方案有章可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1日 09:02 南方都市报

   证券业协会规整券商投行、经纪和资产管理等业务

试点券商创新方案有章可循

  在监管部门整顿券商的同时,规范券商行为的规则也不断出台。本周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包括券商投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等方面的产品创新有了详细的规范法则。由此意味着,试点券商创新方案将有章可循。

国信证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指出,随着《暂行办法》的发布以及接下来一系列有关券商分类的规定出台,部分证券公司会被市场淘汰。

  风险控制设立硬性指标

据《暂行办法》要求,试点券商创新方案应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试点券商应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充分揭示与创新活动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权益或权利状况。试点券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其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创新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权益或权利作出详细说明。

《暂行办法》特别对创新方案的风险控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点券商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扣减后的净资本应当不低于净资产的70%。

《暂行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创新方案的审批程序,证券业协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为9-11名。专家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协会将评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10个工作日内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协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试点证券公司,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试点券商积极参与创新

自去年8月证券业创新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创新试点类券商共有12家,包括国信、中金、国泰君安等大券商都在创新试点之列,对于《暂行办法》的公布,券商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招商证券日前推出了创新集合理财产品“基金宝”,公司有关人士指出,《暂行办法》有效促进创新产品的规范运作。《暂行办法》规定,试点券商创新活动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在计算公司净资本额时予以全额扣减,他们在推出“基金宝”时已经做好了风险金的计提,公司拿出一个亿放在“基金宝”里,作为有限赔付。

已经递交申报创新方案的国信证券则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使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规范内控。该公司研究所所长何诚颖指出《暂行办法》是一个监管方面的规则,对于证券公司而言,通过遵循《暂行办法》可以使其把市场做大做强。本报记者 王晶晶
责任编辑:杨拂玄何洁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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