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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出口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8:36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

  广州国税局明确规定

  未申报出口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高涛)针对目前一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广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明确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将视同内销产品征税。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日出台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若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不过,该人士补充说,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申请并报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除外。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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