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31日,北京市法制办“首都之窗”网站,就《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5月17日,《北京晨报》和《新京报》同时对此进行了报道。结果让人大吃一惊,两家媒体竟然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读。
《北京晨报》的新闻描述是:除夕到正月十五,全市均可放烟花爆竹;而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政府批准,本市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新京报》的新闻描述是: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开禁,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但东城、西城等城八区的城镇地区仍禁放,其他地区每日8时-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笔者上网查到引起歧义的“第七条”规定原文如下: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本市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除前款规定以外,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城镇地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地区每日8时-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显然,此中的“除前款规定以外”是一个意思非常模糊的句子,是引起歧义的源头:可以看成是对上一条款的转折,也可以看成是对上一条款的补充。如果换成是“但”,《新京报》的解读就是惟一的解读;如果换成是“除前款规定日期以外”,《北京晨报》的解读又将是惟一正确的。可是现在的语言表述却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歧义表达。很难想象,如此涵义模糊的条文描述,一旦得以施行,执法者该如何执法,民众又该如何守法呢?
法律的语言应该是非常严谨的,当法律条文本身就有“多重涵义”,这不但有损于法律的尊严,也为法律的执行留下了隐患和空子。而且,法律的语言应该是社会大众的语言,至少要能让受众知道其中的准确涵义。
(读者 盛翔)
《市场报》 (2005年05月2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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