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志达
近年来日本银行业重组活动非常活跃。日本在1996年金融改革刚开始时共有11家大型商业银行。2004年通过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与UFJ金融集团的合并,日本银行业最终形成瑞穗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和三井住友大和金融集团这三大综合金融机构。
除上述三大综合金融机构之外,日本还有拥有100多家中小银行的地方银行系统。日本的外资银行主要有3家,即新生银行、花旗NA银行和JP摩根·大通银行。不过日本的地方和外资银行无论在资产规模上,还是在日本经济中的作用上都无法与三大综合金融机构相比。三大综合金融机构可以称得上是日本“金融三巨头”,代表了日本金融业的主流。
瑞穗金融集团:
暂居日本综合金融机构之首
瑞穗金融集团于2003年1月成立,资本金1兆5409亿日元。至今年10月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和UFJ金融集团合并前,瑞穗金融集团还暂居日本综合金融机构之首。
瑞穗金融集团是战略与资本控制型的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联系紧密。母公司股票在东京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已上市的子公司全部停止上市,子公司股东自动转为母公司的股东。这样就保证了母公司在资本和经营战略上对子公司的控制。集团公司拥有1187名职员,在人员规模上是日本金融控股公司中最大的。
该集团下辖4大金融机构,其中有瑞穗银行、瑞穗法人银行和瑞穗信托银行等三家银行,还有瑞穗证券公司。
瑞穗银行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但由于日本已经可以混业经营,所以也经营个人投资信托、金融债和个人保险业务。瑞穗法人银行则经营企业年金、法人业务和银团贷款业务。瑞穗信托银行过去只可以经营长期金融业务,现在也可以经营个人银行业务和房地产服务业务,如土地信托、不动产买卖中介、不动产评估、住宅分期贷款服务等。
瑞穗证券公司除传统证券业务外,还开拓新型业务,如下属还有日本投资环境研究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理公司、能源服务公司等。
三菱UFJ金融集团:
将成为日本第一大综合金融机构
2004年8月12日,三菱东京金融集团和UFJ金融集团正式宣布:双方将在2005年10月1日前全面进行经营整合。整合后的新控股公司定名为“三菱UFJ金融集团”,由三菱东京金融集团的畔柳信雄(东京三菱银行行长)出任总经理,UFJ集团总经理玉越良介出任会长。由于合并的主导方是三菱东京金融集团,所以今后的集团内整合是在现有三菱东京金融集团的基础上进行的。3月双方公布了合并比例为1:0.64,两金融集团合并后资产规模将达到190兆日元,将成为日本第一大的综合金融机构。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是在2001年4月设立的,资本金为1兆2580亿日元。该集团在东京、大阪、纽约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下辖4大金融机构,其中有东京三菱银行、三菱信托银行和UNBC银行等3家银行和三菱证券公司。今年10月集团合并后UFJ银行将并入东京三菱银行;UFJ信托将并入三菱信托银行;UFJ证券将并入三菱证券。
三菱东京金融集团是经营协调型纯粹控股公司,它不像瑞穗金融集团对子公司控制的那么紧密,所以母公司的人数较少。目前它通过在集团内建立业种统合经营委员会,协调集团内同业种的业务整合。
三井住友大和金融集团:
改写日本金融业格局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的主力是三井住友银行,该行是2001年4月由樱花银行和住友银行合并而成。2002年12月三井住友银行通过股份转移方式设立三井住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资本金1兆2477日元,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下辖三井住友银行、三井住友租赁、三井住友信用卡公司和日本综合研究所等4家子公司。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的特点是只有个人银行业务,缺少法人业务。所以当初在对UFJ集团的并购案中不惜提出1:1的对等合并的条件,其目的就是要通过与UFJ集团的合并,扩充法人业务、信托和证券业务。在日本的混业经营的环境下,只有多种经营才是出路。由于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与UFJ集团的合并已成废案,所以近期三井住友银行又宣布与日本第二大证券公司——大和证券实行业务整合。
三井住友银行集团的核心是三井住友银行。三井住友银行历来是日本大型商业银行中收益性比较好的,2003年3月的营业纯利润达3304亿日元,但是2004年度却转为2400亿日元的营业赤字。出现巨额营业赤字的主要原因是要在2005年3月前完成不良债权减半的限定目标,不得不把大量的营业收益用来冲抵坏账。
三井住友银行的核心业务主要是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业务,证券和投资银行业务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大和证券集团被称做日本证券业的“万年第二”,即在企业规模方面永远屈居野村证券之下。大和证券要摆脱“万年第二”的阴影也只有寻求合并之路。因此三井住友银行与大和证券的业务整合可以说是一个各取所需,取长补短的结合。大和证券集团的总资产将近40兆日元,加上三井住友总资产100兆日元,二者整合后的总资产将达到140兆日元,超过了目前瑞穗金融集团的总资产规模。
三井住友银行与大和证券的结合可以说改写了日本金融业的格局。在这一银证合并案的推动下,日本大型商业银行将加速与大型证券公司和信托银行的合并。目前日本前10位的金融机构中有6家大型商业银行、3家大型证券公司和1家信托银行,按目前日本金融业重组的势头来看,不出两年将会只剩下三大综合金融机构和野村证券集团了。
日本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混业经营的体制,三大金融集团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尽管日本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迈的很快,但是关于金融混业经营的主体——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的。可以说日本现在的金融混业经营虽然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相当完善的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日本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有一个将近10年的漫长的立法过程,这个过程至今仍在进行之中。
日本最早的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是1997年12月通过的关于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两部法律。一部称做“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以下简称“整备法”);一部称做“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以下简称“特例法”)。这两部法在严格意义上讲还不能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例如“整备法”是为了应付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现状而对相关法律(主要是银行法)的修改部分的汇总。“特例法”是在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准许以特例的形式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的法律。以上两部法律可以说只是为了应付世界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解禁的潮流,而由日本金融当局制定的一种急就章式的立法。
到目前为止,日本金融当局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条例来实施管理。例如金融厅在2003年7月发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手册”。而制定这些行政条例的法律依据并非是“整备法”和“特例法”,而是基于“银行法”、“保险业法”和“证券交易法”这三部重要的金融业法。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的监管主要是依据以上三部法律进行监管,同时也依据“整备法”和“特例法”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进行监管。对于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非上市的子公司,或者非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上市的子公司则进行并表监管。
鉴于日本今后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将会是以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蓝本而制定,所以可以推测该法的立法宗旨和框架应该与英美两法相近。
日本真正的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当期待金融厅在2004年12月发表的“金融改革计划”。金融厅在该计划中做出了在今后1-2年内制定“投资服务法”的决定。在该法中将提出“复合型金融机构”的概念,届时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混业经营都会有了真正的法律依据。
2004年12月,日本金融厅公布了“金融改革计划——面对金融服务立国的挑战”。现在日本金融改革又出现了一个新动向:在基本完成了银行业的重组之后,银行业又在向与证券业合并的方向发展。日本金融机构也由分业体制下分别独立的金融机构正在向混业经营的“复合型金融机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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