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柏晶伟
2004年7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曾经让决策层、学术界和企业家为之一震,“逐步建立法人投资和银行信贷的风险责任”、“主要靠市场配置建设资金”、“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的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减少对企业
和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等等,这些改革方向的确定,虽有争议,但受到人们普遍的首肯。
10个月过去了,本轮宏观调控中投资形势出现的一些变化,使从事政策咨询研究工作的学者对“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的热望有所降温。5月15日,在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召开的一个改革形势分析会上,与会学者对我国投资体制改革表示谨慎乐观。
投资体制改革远未成功
“远未成功”,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对投资体制改革进程的总体评价。她的根据有五:其一,投资产出率(即按当年价格计算的GDP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值),“八五”期间为3.09,“九五”期间为2.83,“十五”前四年为2.27,2001年为2.62,2002年为2.42,2003年为2.11,2004年为1.95,逐年下降,表明投资效率降低,资源配置失当。
其二,行政力量仍然主导着投资领域。在项目决策体制改革上,《决定》明确,“用项目登记备案制代替现行的行政审批制。”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现有“核准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审批制”的代名词,名称换了,行政配置资源的实质没有改变。而且,这个“核准”的目录是随时可以调整的,而调整的决定权完全在行政部门。
其三,大中型项目投资效益低下。1997年,原国家计委投资司和投资所对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投资效益的调查现实,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项目仅占5%。2003年,审计署对山西、河南、辽宁等28个省(区、市)的526个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情况审计结果表明,四分之一项目没能按建设责任书或计划建成;在已建成的320个项目中,有32个基本未投入运营,18个长期处于试运营或开开停停状态,另有69个运营项目未达到当年设计生产能力(合计占比37%);有34个项目由于管理不善、设备不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缺陷等原因,存在较为严重的损失浪费问题。
其四,现有“改革进展”基本上是对既成事实的承认而不是主动改革的结果。例如“企业项目不再审批”——各地早已经不找发改委审批项目了,除非存在资金等特殊要求。
其五,去年固定资产投资热的背后,都能看到地方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主导的城建等方面投资往往超越了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府的实际财力而无限度扩张。同时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市场信号,对企业形成误导,刺激了企业投资的非理性冲动。
张承惠认为,2004年之前的投资体制改革设计还没有完全突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2004年国务院《决定》调整了指导思想和目标,提出了诸如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的设想,比原来设计前进了一步,但仍然存在问题。
“更深层次看,改革以来进展缓慢的领域,如金融和投资都涉及计划经济体制最核心的部分即掌控资源的权力,对于一些部门来说,主动放弃这些权力是十分困难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仇章建的一个观点,认为现在说《决定》成败和效果言之过早。因为《决定》虽出台10个月,但截至目前只有五六个省出了贯彻实施意见,各省、各部门的意见不出,改革还是实施不了。
宏观调控与投资体制改革存在矛盾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袁纲明认为,《决定》精神鼓舞人心,投资体制改革进展也有令人欣喜的变化,但实际做法与此有巨大的反差。在投资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计划经济的束缚依然存在,审批制依然在起作用,本轮宏观调控,包括宏观调控经济过热,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控制投资的意见、措施,还有各种行政的命令和行政的标准,《决定》出台后,又提出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三个产业的投资,到7月份提升到六个,接着又出台了一系列细则。
袁纲明说,“有保有压”的提法就是使用行政手段调控经济,是控制机关自己的想法,不是市场的原则。保住国有企业的投资规模,压下去民营企业的投资冲动,不是市场经济的调控原则。把计划经济对宏观经济的管理方式放在宏观调控的首位是不可取的。
投资体制改革挑战宏观调控模式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所长罗云毅提出,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思考,包括核准制、备案制,国有企业投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政府的工作范围、决策、编制、责任权限划分、地方政府的债务等等。在他看来,投资体制改革最具挑战性的是宏观调控模式。
传统的调控模式是以物价指数、煤电油运状况和投资增长速度为核心,调控投资规模。现在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投资体制改革决定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外部性进行审查,这就为新的调控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
罗云毅认为,新的投资调控模式应该是:相对弱化对投资率、投资增长速度、投资规模等传统指标的控制,并且由利率、土地和环境等相关外部性指标控制构成了一个新的调控框架,在这个框架内进行各种投资。这种调控模式政策界限明确、透明度高,可预测性强,政策风险低。而且有利于加强投资总量调控和改善投资结构,环境、生态、劳动者权益等社会性问题可望得到更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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