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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严控设立处置不良资产外资公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8:30 上海证券报

    商务部日前下发通知,对设立处置不良资产类的外商投资公司以及其经营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类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必须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不得批准设立外商投资讨债公司和变相讨债公司。

    通知中说,为加快我国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
处置,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允许向外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债权等不良资产,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活动,由于此类投资方式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在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凡此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通知强调,各单位在审批经济委托、商务代理、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资产咨询类外商投资企业时,应要求企业做出不得从事债务重组、债权追偿等不良资产处置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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