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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拒绝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00:07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杨雪婷)“《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将建立一个对话机制和沟通平台,今后企业不能拒绝劳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欣庆告诉记者。昨天,《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规定“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
日起20日内给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此外,“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而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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