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由此,困扰珠宝金银生产加工企业多年的瓶颈问题得到解决。
《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简称“四联单”,是1995年为贯彻执行[1994]26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饰品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实施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饰品消费税征收“转环节、降税率”的调整方案。结合当时金银市场
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配套推出了“产销制约”的《金银饰品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管理办法。在当时这一票据证明单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稳定消费税税基,避免消费税流失,保护生产批发企业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金银饰品流通环节一系列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华通白银交易市场的运行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启动,使《金银饰品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与新的金银饰品流通体制已很难相适应。在此情况下,中宝协应广大会员的要求召开了有关“四联单”问题的座谈会,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关于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建议”。
2003年年初,由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和中国宝玉石协会组成课题组,出具了有关“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意见”的报告,这一系列的工作为最终取消“四联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四联单”问题的解决,珠宝玉石消费税问题又提到了议事日程。据悉,中宝协近日已就“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政策调整方案的意见”复函财政部,建议保持金银、钻石、铂金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政策,并将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的征收统一到零售环节并统一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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