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正式开庭,结果将在30日内公布
本报讯记者桂蔚,实习生周娜报道:正佳广场M层租户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正佳广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正佳返还此前郭某支付的款项共计71684元。该案于昨天下午正式开庭,这是正佳广场与租户纠纷中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首例,结果将在30日内公布。
原告称资料未全无法收铺
郭某在诉状中称,正佳方至今未出示过正佳广场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工程质量验收、供电设施、弱电及安防设施、永久水电以及电梯安全验收等租赁必备的文件资料,造成租户无法收铺。正佳方律师则称这些与本案无关。
铺位已被收回并转租?
郭某在诉状中称,他自2004年3月4日向正佳广场承租M层C11号商铺以来,共支付了租赁诚意金8000元、意向金21228元、保证金42456元。但正佳广场的开业日期一拖再拖,在2004年4月28日到2005年1月31日期间,正佳方面不下8次单方面提出开业通知或公告,但都因为建筑工程未完工而未能交铺或开业。现在该铺位已经由正佳广场单方面收回并转租出去,因此郭某要求解除与正佳广场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交纳款项共计71684元,及利息损失4105元。正佳方律师称对该铺是否已转租不能确定,并称即使该铺确已被收回,也是因为郭某未如期收铺,正佳方已经多次善意发出收铺通知,并非正佳违约。此外他认为,整个合同中找不到一条关于承租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因此,租户不具备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如果铺位已经被转租,就意味着事实上已经由正佳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此,正佳方律师的结论是:如果铺位已被转租,则正佳同意与郭某解除合同;如未被转租,则不同意解除。
“霸王条款”VS“你情我愿”
郭某在诉状中称,与正佳的合同中多处可见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一是所谓“诚意金”,其实就是正佳广场依仗其强势群体优势收取的变相“进场费”,租户必须交纳每户5000-8000元的认租诚意金,才能签订租赁合同,而发现合同有失公平时,已经不予退还押金和诚意金。另外,郭某与正佳广场签订的《正佳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中第二条中2-1规定:甲方出租该商铺时间从2004年11月18日起至2007年6月27日止;而2-2条中则规定“合同期的起始时间以甲方发出的书面《入伙通知书》的规定交付日期为准,若甲方推迟交铺,租期起始日期及租金起算日,按商铺实际交付日期顺延,但租期终止日期不变,仍为2007年6月27日。”郭某代理律师称这两条条款自相矛盾,且2-2条有霸王条款之嫌。正佳方律师则称,2-2条是优先于2-1条的,且就该条款,双方有加盖公章与签字进行特别确认;关于诚意金,他更认为,即使是正佳鉴于地段优势收纳的,但缴纳时双方可以说是“你情我愿”。(Robby/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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