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商法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所长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
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以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为前提。但是,如何确定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资格,如何合理界定出席股东大会的其它人员范围颇值得研究。
股东是出席股东大会的主体。但股权转让行为川流不息,倘若不确定股权登记日作为确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则不仅酿成股东间不必要的争讼,也会给公司组织会议、确定出席股东的资格带来不胜其烦的负担。因此,我国实务上将与会股东资格限定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凡是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不得以未经会前登记等理由予以拒绝。会议召集人(董事会或适格股东)有义务、也有能力获取公司股东名册。会议召集人未获取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召开股东大会。因此,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只需随身携带,并向公司出示能够证实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法人执照,而无需携带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除出示被代理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尚须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会议召集人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逐一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
只要股东出具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召集人就不应刁难参会股东。但倘若股东没有携带身份证明,则召集人有权将其拒之门外。现实生活中,有些股东缺乏规则意识,开会时由于不携带必要的身份证明而吃了闭门羹,颇为惋惜。(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