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岳剖析环保面临的法律障碍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8日 05:29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北京5月17日电 (记者 刘世昕) 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评项目终于找到了环评单位,清华大学的一家环评机构接过了这块烫手的山芋。 目前,清华大学环评机构已经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多学科专家成立环评工作组,并将在环保总局限定的时间内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在查处圆明园整治工程违法过程中暴露出《环评法》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不仅《环评法》,其他诸多环境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上也都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至今尚未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或法规;缺少防治化学物质、机动车、畜禽养殖、土壤、放射性物质运输等法律法规。 二是配套立法迟缓,有关实施排污许可证、限期治理、环境监测、饮用水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不能及时出台。 三是对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处,特别是对某些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如连续超标排污,现行的环境法律缺乏有效的处罚。 四是行政处罚种类单一,总是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又过低,一般罚款额在20万元以下,发生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题。 五是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对污染企业缺乏限产治理、停产治理等权力,一旦发现有重大污染隐患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只能提建议而不能责令企业停止排放。 潘岳说,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也限制了环保执法的力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轻易对环境执法进行干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