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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86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7:16 商务部网站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86号【发布日期】2005-03-31【生效日期】2005-03-31【失效日期】--

  最近,朝鲜国家兽医紧急防疫委员会对外公布,朝鲜下塘养鸡场等几个养鸡场发生禽流感并造成数十万只鸡死亡。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朝鲜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朝鲜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消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已运抵口岸尚未报检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已经接受报检的,增加禽流感检测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朝鲜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朝鲜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朝鲜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农业部公报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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