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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调至2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4:2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讯 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 王凌 报道:昨天从广州地税局获悉,从2005年起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从原来的8%提高到25%,是目前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最高的行业。广州地税局提醒,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广告必须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费是已实际支付的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制作的广告已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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