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务员法》有三大特点。
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
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
新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中所没有的。
另外,《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