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组工作小组组长、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许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证券法》修改虽然无法直接拉高股票指数,但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
【记者梁忻北京报道】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前,中国没有一个证券法规或证券法律体系,只有靠国
务院出台的“暂行规定”调整资本市场的行为。该《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许健指出了现行《证券法》存在的一些不适应性。首先,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一些规定条款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质量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还不能满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资本市场无法可持续发展。为此,在《证券法》修订中,我们修改了大量的条文,使上市公司质量得到保证,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主要表现在挪用客户结算金比较严重。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也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所有进入资本市场的投资者都要在证券公司开户,证券公司作为中介都出现问题,市场如何能保证稳定?在这方面,《证券法》修订也增加了一系列的条款,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保证证券公司的稳定。三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个问题有几个不同的层次,在下面专门讲。四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过去在发行过程中出的问题很多都不了了之,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以后出了问题怎么办,发行后没上市的怎么办,上市以后出了事的怎么办,在这次修订中都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单调,只有主板市场,没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所以,市场就没有退出机制,就不可能满足多层次融资者的需求。这样就根本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发展。最后,在资本市场的运行过程中,我国的监管方面制度不够完善。历史证明,一些大案要案因为监管手段不足,不能够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有效应对的手段和相应法律责任的认定处置。这五个方面涉及到我国资本市场基本建设,我国资本市场还很年轻,资本市场基本建设不能满足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所以这次通过修订《证券法》把需要补充和完善的方面基本都解决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次《证券法》的修订具有历史性意义。
许健指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他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这里分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二个层次是在证券交易过程中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主要在市场交易中规定了三大类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如果这些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个层次是完善资本市场的基本建设。第四个层次是解决证券市场结构的问题。第五个层次是诚信建设。必须建立起证券市场的诚信,没有诚信就没有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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