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2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2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336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9日
除息日:2005年5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6日
一、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经北京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827,837,730.72元,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82,844,324.37元,提取5%的公益金41,422,162.18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03,571,244.17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78,891,014.06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182,462,258.23元。
2、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67,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2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82,240,000元,剩余900,222,258.23元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3、发放范围:截止2005年5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42元。
5、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36元;对于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4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9日
2、除权除息日:2005年5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5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电话:0533-2943467、2943291
联系传真:0533-2985999
咨询地点: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3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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