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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转让股权暗藏玄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3:50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寻求合作伙伴全国不足5人符合条件

  本报讯记者严钰报道:记者日前从相关渠道获悉,广东省某拍卖行的20%股权欲以公开的市场方式进行转让。但转让条件苛刻,有徇私之嫌。

  据消息灵通人士介绍,本次该拍卖行的20%股权转让的条件非常严格,若以个人名义进
行收购,其条件要求:必须有2名自然人,其主要自然人需可担任拍卖行总经理职务,次要自然人需可担任拍卖行副总经理职务。对于主要自然人要求:必须在3A级拍卖行担任总经理职务5年以上,具有全国拍卖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中国注册拍卖师,50岁以下;次要自然人要求:必须在3A级拍卖行担任副总经理职务3年以上,52岁以下等。在所有条件符合要求后,还必须交纳28万元保证金方可获得购买权。

  据悉,受让行为的主、次自然人还必须按一定比例持有股权,而这个具体的比例则必须在交了28万元保证金后才可以了解到。

  据了解,目前,全国约有5万名拍卖从业人员,若以这种条件来规限参与竞买的人员资格,那么全国不足5人符合要求。来自北京的某拍卖业资深人士指出,这种对收购人的限制并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工商局对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规范。

  该人士称:“受让股权不应含非经济因素的成份条件。若以将来必须承担受让股权公司职务为收购前提条件,属于强加于人的不合理要求!股权受让是一种投资行为,不能加入各种诸如身份限制的非常经济因素!”

  另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符合此收购条件的仅该拍卖行的内部高管,除此以外,全国难找。

  据了解,该产权转让信息曾于今年2月和4月两次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公布。该交易所有关人士昨天在回答本报记者询问时表示,目前该拍卖行的产权转让公告期已满,至于结果则表示因商业秘密的理由不能透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今年4月14日正式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特别明确指出: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类似安排。有业内人士质疑:“该拍卖行股权转让的种种限制性条款只有其内部管理层能够达到,这是否有违国家法规?”

  (日京/编制)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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