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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对小额账户收费须确保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2:21 光明网

  记者 谢登科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即将推出的对小额账户收费并降息试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首都部分法律专家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商业银行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降息等单方面变更,虽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自主定价权限内的行为,但须采取足够的手段保障广大普通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才不逾越法律规定。

  据建行介绍,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2005年2月4日将深圳分行开展小额账户收费试点的方案向中国银监会进行了报备。同时,该方案提前2个月在营业网点公示,并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告,给予客户充足的时间,或选择提高账户的余额,或选择办理销户。银行承诺,销户不收费,对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捆绑类账户和特定用途账户也不收费。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认为,从建设银行正式启动收费行为前进行的相关程序看,一是依法履行了报备程序,二是充分保障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实施了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兼顾了不同客户群体的需求,因此,客户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银行的服务。从这些方面看,如果建行的措施真正执行到位,其收费和降息行为不应该被认为逾越现行法律框架。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认为,中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虽然银行向客户提供服务需要承担巨大的成本,但由于原来银行没有定价自主权,银行提供的所有服务属于免费。国家赋予商业银行服务定价权以后,银行要变更以前与客户约定的免费服务条款,应该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后执行,不能单方面变更。但是,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并未留下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其个人账户又确属长期闲置,根据公平对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银行对个人服务的交易惯例,银行可以采取广泛公示等手段公告其拟实施的收费方案,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客户充分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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