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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嫩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11:07 商务部网站

  为了鼓励和吸收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嫩江经济快速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土地政策1、投资兴办商服、旅游等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60%收取;兴办工业加工项目按50%收取;兴办能源、交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30%收取。2、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3、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用地免征土地出让金5年,6—10年减半征收。4、国内外客商投资于文教、卫生、科学技术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免征土地出让金。5、收购
嫩江县亏损、关停、倒闭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40%收取,租赁本款规定企业的,土地租金按规定标准的40%征收。6、对投资兴建市场的私营企业可试营业一年,国有存量土地按30%、新征建设用地按50%收取土地出让金。7、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基准地价逐年缴纳租金,缴纳租金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县政府批准,可暂缓征收当年租金。8、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30—70%征收。9、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并可将其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10、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木所有权归己,可以继承、转让、出售。二、税费政策1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3—5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50%奖励给企业。交通、电力、通讯、能源、供水等基础设施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年内由财政部门全额奖励给企业。12、凡外商来我县开发旅游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各项基础建设收费均按最低标准执行。对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开发项目的企业(含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可试营业一年,享受乡镇企业一切待遇。13、投资购买我县国有企业,一次性付款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优惠40%;分期付款的,在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或资产抵押前提下,付款期限可延长到3年。14、投资购买、兼并或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县关停、破产企业,并且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60%以上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50%奖励给企业。15、兴办工业生产加工型、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的期限最短为10年。16、企业改制过程中,免收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7、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免收下列费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评价,减收环境评价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免收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监测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免费办理准产证。18、客商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从获利年度起,由财政部门5年内将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19、投资进行房屋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40%征收。20、对在嫩江县山区乡镇发展畜牧业规模养殖的(黄牛20头以上、山绵羊100只以上、生猪50头以上),草原免收草原管理费。21、投资兴办私立学校等以科技教育为重点的知识经济产业免收各种税费。22、为挖掘当地内资潜力,鼓励家乡人投资,凡聚内资25万元以上,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可享受上述条款中对外资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三、引进人才优惠政策23、嫩江县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来嫩江工作的,取消一年见习期,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来嫩江工作的,其级别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博士后来嫩江工作的,其级别工资可以向上浮动3级。工作满5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24、引进的人才到嫩江县企业工作,其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25、对嫩江县企业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携带高新科技成果的专业人才,调入后,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2万元以上的安家费。26、凡来嫩江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原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办理工资晋升、职称评定手续,经批准还可以流动,可以在嫩江办理双重人事关系。四、其它政策27、“嫩江县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实行外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制度。由主管县长牵头,招商旅游局、经济计划局、工商局、地税局等成立联合办公室,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凡外商在嫩江县申报的新上项目,从收到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28、凡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以上或年创利税2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经主管县长批准,任何部门不准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集资、罚款、拉赞助等活动,对上述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中心进行快审快结,并及时将查处结果通报投诉者。29、外来投资者在嫩江县兴办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非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及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之一者,未经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随意对外商企业停水停电,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方可执行。30、外商在嫩江县申办企业,其住房、子女入学、就业及落户等与生活相关事宜,享受市民待遇,予以特事特办。31、凡在嫩江县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联谊活动,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32、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监察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要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33、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凡与乡镇联营,均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五、奖励政策34、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凡为嫩江县引进资金的县内外单位或个人均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兴办独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奖励,从该企业当年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由嫩江县合作方奖励,从合作方所分得的税后利润中支付;引进其它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奖励,从资金投入见效后获得的收益中支付。35、引进国内外无偿捐赠、赞助的资金和物质用于公共事业的,投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由受益单位给予中介人20%的奖励。36、引进国内外无偿投资的,由用款方一次性给予中介人20%的奖励;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分别在1、2、3年以上,由用款方分别按到位资金的2%、3%、4%给予中介人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按到位金额的使用年限累计计算,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引进有偿资金供我县使用,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金额的2%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7、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向国家或省争取计划外资金的,给予工作人员所在部门一次性适当奖励,其中50%直接奖励给有直接贡献的人员。38、引进独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投产纳税后,财政按照企业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39、引荐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企业投产纳税后,财政按照企业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荐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入股,按该项技术或者成果当年所创税后利润的5%由使用企业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使企业减亏的,按该企业当年减亏额的10%由使用企业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40、引荐房建,由受益单位按总造价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荐路桥工程的按总造价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荐县外劳务合作,由受益单位按劳务合同总额的1%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41、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或开展技术攻关取得明显效果的可按当年(或生产周期)所创利润情况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42、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的,除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外,视贡献大小给予不同档次的表彰,并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优先提拔。43、各类人才来嫩江县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至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44、各类人才来嫩江县创办企业、建立生产基地、设立经营机构、创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附则45、在资源开发、启动和改造原关停破产企业及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高科技项目中,对投资额大、安排就业人员多、社会效益好、附加值高的投资企业,由县主要领导直接接待,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46、过去嫩江县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47、本政策由嫩江县人民政府招商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嫩江县人民政府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来源:嫩江县地方商务之窗)

  (信息来源:黑龙江地方商务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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