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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友认为平安保险应付保险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 06:0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保险公司的责任与风度(平安百万拒赔案连续报道)

  朔民

  现在的保险产品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保险产品也从基本的保障功能延伸到诸如理财、投资之类的功能。因此我们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保险的本质,回归保险的原始意义,
这样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平安百万拒赔案”背后的实质性问题。

  保险,顾名思义就是保意外的风险,因此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对各种意外提供事后的保障,一种保险产品提供的事后保障越多越全面,它的使用价值就越大,这种产品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就应该是越好的。

  当然,保险公司不是福利院,而是一个盈利机构,既然是盈利机构,他的本能就是最大限度地盈利,而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他的经营风险就是他所保的意外风险的概率,某种意外风险的概率越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一种保险产品的时候,先要确定某种意外风险的概率,但由于造成某种意外结果的因素有很多,如果不计条件都给予保障,保险公司就会有非常大的经营风险,因此每种保险都有“责任免除”,就是说由某些因素造成的意外风险,保险公司是不给予保障的。

  因此,“责任免除”条款是每个消费者购买保险时都必须重点查看的环节,因为有很多保险产品在有关保障的方面说得非常好,而在“责任免除”条款里却对提供这种保障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以把某种意外风险的概率控制在保险公司想要的范围之内。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对某种意外风险的概率控制得越牢,他们的经营风险就越小,反之他们的经营风险就越大。

  鉴于保险产品的这种性质,我们认为如果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就某种保险产品签订了投保协议,就应该严格按照保障条款和“责任免除”等相关条款操作。

  而当“责任免除”发生争议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致使投保人发生某种意外的因素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之内,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理赔。

  因为“责任免除”发生争议说明保险公司在制定这个条款时没有全面考虑到各种因素,而产生这种漏洞的原因属于保险公司自身业务水平问题,这个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自身来承担,这是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承担的风险。

  我们认为,当“责任免除”产生争议而无法判断时,一个优秀的保险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敢于接受来自业务经营上的风险,保障投保人相应的利益,而不是粗暴地单方面拒赔。保险公司也可借此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保险产品,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

  这种精神和司法程序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是相通的。

  这是一个优秀的保险公司应有的责任和风度。

  网友观点

  本案近因是手枪走火,属于意外事件,平安应该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新浪网网友:保险公司凭什么说那把枪是当事人的,也许是刚刚有人放在他口袋里也说不定啊!当事人已死亡,无法说明枪支来源,于是也就可以认为此枪为来历不明的枪支。而被来历不明的枪支射杀,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大连劫机犯家属就因为这个问题和保险公司打过官司,结论是保险公司赢了,理由是虽然法院没有也不能判决劫机犯刑事犯罪,但是已有国务院调查组证明其已经刑事犯罪,所以免责。

  和讯保险网网友:故意犯罪导致自伤或死亡,才能拒赔。问题是被保险人虽然非法持有了枪支,但是无法证明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凭什么拒赔?

  中国民商法律网网友:被保险人死后,就其生前行为不再定罪。保险理赔关键在于确定近因,本案的近因就是手枪走火,因为非法持枪不可能必然导致走火,而手枪走火显然属于意外事件,凭什么拒赔?

  中国财经网网友:平安百万拒赔案报道的死亡原因,让人摸不着头脑?裤兜揣枪,下蹲走火,为什么会击中头部?头部的哪个位置?刑侦为什么不验枪上的指纹及弹道方面?现场目击人的证词可信吗?

  (本报实习生张容整理)

  保户谈拒赔众说纷纭

  本报实习生马琳

  为了更全面地反映社会各界对“平安百万拒赔案”的看法,进一步了解此案在广大保户中产生的影响,5月10日,记者来到上海市静安区巨鹿路417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营业厅门前,采访了平安人寿保险的众多保户。保户们普遍对此事表现出较大的兴趣,关于赔还是不赔的问题,保户们众说纷纭。这里节选有代表性的观点呈现给读者。

  观点一:先要明确事实再作定论发言人:谢先生,平安保户“对于这件事,我想有几个疑点要搞清楚,是否非法持枪需要法定判断,是走火还是他杀以及是否有骗保的嫌疑等都需要确定。如果真的是走火,那就要看当初签订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及附带条款。”

  观点二:王国廷负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发言人:张女士,平安保户“他拿枪首先是不对的,应付主要责任,但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一些。”

  观点三:应该按合同得到赔偿发言人:吕先生,平安保户;陈女士,平安保户“应该赔,拿不拿枪,犯不犯罪另外再说,他首先是该公司的保户,他的利益应该按照合同得到保障。”

  “保险条款中规定,自杀两年后是赔偿的,我认为这和自杀是一样的,应该赔。”

  观点四:不应该赔偿发言人:刘女士,平安保户“不该赔,他不该拿枪。我们都应该做文明公民,这也可以说他是咎由自取。如果是正常发生意外死了,那么是应该赔的,而且不知道此人是否有诈保的嫌疑。”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5月13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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