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1日消息:本想开开心心去广州旅游,但委托订购火车票的旅游公司却自说自话将送票费与火车票的实际票价“捆绑”在一起。张小姐直到付费后才发现吃了大亏:车票不过372元,送票费却要108元。对此,闵行区消保委认为,旅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理应退还消费者不合理的费用。
今年4月,张小姐委托一家旅游公司订购一张上海到广州的火车票,在电话预定时对
方给予的报价为480元。由于是第一次接受旅游公司的订票服务,对于上海到广州的车票价格也不很清楚,张小姐便表示认可。但在实际送票后,张小姐发现火车票的实际票价仅为372元,额外的108元竟是送票费。
旅游公司报价480元时为何不告知消费者内含108元送票费?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认为,既然张小姐同意报价,也就同意支付送票费。至于送票费收取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方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交易行为是有效的。
对此,闵行区消保委表示,《消法》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上海市旅游条例》也明文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诚如经营者所称,法律没有对经营者的送票费予以具体规定,但是该公司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调解,旅游公司同意退还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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