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发文规定高校不得借改学分制变相多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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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00:03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2005年各地、各高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同时,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 另外,高校不得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其他收费项目,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同时,高校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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